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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

 

最高人民法院
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
(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,,,,,,,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)
法释〔2018〕12号

  为正确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,,,,,,,;;;;; ;;さ笔氯说暮戏ㄈㄒ,,,,,,,结合审判实践,,,,,,,制定本解释。。。。。。

 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,,,,,,,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。。。。。。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,,,,,,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。。。。。
 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,,,,,,,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,,,,,,,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,,,,,,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。。。。。
 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,,,,,,,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,,,,,,,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,,,,,,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。。。。。
 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,,,,,,,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,,,,,,,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。。。。。。
  第五条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。。。。。。
  本解释施行后,,,,,,,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,,,,,,,适用本解释;;;;; ;;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,,,,,,,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,,,,,,,不适用本解释。。。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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